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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立法會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章,有關《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最後一條,即第23條;行文大致與《香港基本法》第23條一樣,此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本文引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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